官員們要勇於認錯,解民所苦


最近在新聞報導上得知,開發後龍科技工業區征收灣寶、海寶里土地,引起各界議論,又是一樁開發破壞生態,工業欺凌農業的問題,百分之七十的農民不同意被征收良田,征收案是如何通過?農民紛紛與政府抗爭,政府的強硬態度,常是以經濟至上、繁榮優先的口吻,扛著大旗一路招搖的態度,不顧人民生死,竟強制征收,遭人民唾棄不已!


基於這件徵收案,也讓我回想另一樁國稅局官員違法開單強制課稅的太極門案,課稅要依法課稅,有憑有証,更何況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五次撤銷原處分,稅案也是因刑案衍生出來,既然刑案已三審無罪,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終結不法稅單,國稅局官員不要再吃人夠夠強奪民財,將錯就錯本位主義的心態不改,人民痛苦指數只會繼續攀升,永無寧日,奉勸官員們要勇於認錯,解民所苦,讓稅制公平、合法、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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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吏「死要錢」的嘴臉

    日前立委羅淑蕾在一場租稅人權公聽會上,談起「稅奴悲歌」,突顯國稅局官員不公不義的荒謬行為及缺乏對人權應有的尊重。羅淑蕾立委指出,前年在中山區發放低收入戶白米時,一位八十歲的老太太跪在她跟前一直哭,說她母親節時,在電視上看見前行政院長劉兆玄說要買一束花送他媽媽時,她說她兒子好多年都不能回台灣了,一回來就出不去,因為被限制出境,至今已十七年。老太太擔心到死之前,有可能見不到自己兒子;因兒子年輕不懂事,跟朋友開公司,生意做垮了,沒有去申報公司所得稅,所以公司就被國稅局核定欠了200多萬的稅,在被限制出境之前,他到大陸去工作,就這樣一待17年,不敢回來,怕一回來就出不去,生計恐成問題。這位八十歲的老太太,十多年來無法看到自己的獨生子,看到羅立委就像是看到救星,傷心的下跪求助,激動哭泣。羅淑蕾立委指出,國稅局對於欠稅人動不動就限制出境,惡法有待商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佈,目前台灣尚有420件欠稅案待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平均每兩戶就有一戶欠稅(台灣約778萬多戶),比例之高,可榮登世界之冠!究竟是台灣人習慣逃漏稅?還是國稅局慣於濫開稅單?哪些是合法稅單?哪些是冤稅?國稅局官員知道否?立委田秋堇說:「台灣人不敢奢望樂業,但只求安居。」可預見不久的將來,百姓又要哀鴻遍野,有冤難伸,有怨難平,苦啊!

    立委田秋堇舉出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更印證酷吏「死要錢」的嘴臉:「太極門稅務案件,司法方面已經是三審判決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太極門勝訴;行政法院體系方面,也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也說是太極門勝訴;財政部內部訴願委員會,太極門也是勝訴;監察院也說太極門是個冤案;立法院有這麼多立委質詢官員及連署表示支持,我們國家的法制體系裡面,究竟還有哪一條路可以走?真的好像是走投無路的樣子。很像希臘神話故事,一顆大石頭,好不容易把它推到頂,又掉下去,重新再來;推到頂又掉下去,重新再來……。反覆循環,永無寧日,簡直像千年藤蔓一樣,非要把人纏到死。」

    傾聽民意,民意如流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稅災」燎原,百姓哀號,不得其解。酷吏冷酷,民怨四起。不要說五都選舉,2012年總統大選也即將來臨,420萬件稅災,超過420萬張選票,國民黨招架得住嗎?歷史性關鍵時刻,執政者唯有誠心快速整頓司法、稅法。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及稅法官員,讓人民生活得有希望、保有尊嚴,才能確保執政當局長駐久安。否則民怨四起,改朝換代的時刻必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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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局長凌忠嫄「叫你第一名」


98年全省五區國稅局績效第一名得獎者是:「北區國稅局」,哇!恭喜我們北區國稅局局長凌忠嫄,榮獲查稅績效第一名,也難怪妳第一名啦!妳曾在政治大學演講時,高唱:「你是我的眼」,鼓勵我們的學子們可以來做國稅局的「檢舉人」,檢舉獎金最高達480萬元吔!真好!畢業後直接做「檢舉人」就好了,出去上班一個月才2-3萬元而已,這個比較好賺,現失業率這麼高,謝謝凌忠嫄局長提供一個這麼好的工作給我們。


什麼?什麼?你問我會不會為了獎金檢舉錯人喔!還好吧!這是我們政府國稅局局長告訴我們的,不會錯的OK啦!我拿獎金,你得績效第一名,真是合作愉快啊!百姓哀鴻遍野的痛苦聲,聽不到啊!一點都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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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要後代子孫繼續做稅奴嗎?


以台灣的稅制與世界各國比較而言,是有待改進之處多也。有人說是國情不同之故,但就人權角度與稅務行政人員心態而言,應該全世界都是一樣的才對。

就美國而言,行政機關對人民開出的任何一張行政處分,都是非常謹慎的,且是證據非常充足的,不會像台灣的官員一樣,證據不足仍開單處分,反正人民再去訴願或行政救濟就行了的心態。這樣荼毒人民、欺壓百姓,完全沒有人性良知,不把人民當人看的官員,竟也存在在現今的台灣社會中。

以現今最為人道的太極門稅務冤案來講,司法三審都判無罪,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且從民國55年至今,也只有其中那6個年度有被違法課稅,這根本就是很明顯的不符合租稅的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等,甚至監察院也於98年明文糾正國稅局之違法、違失之處,然國稅局仍不依法、違法、違憲,不顧百姓人權,恣意違法開單課稅,陷百姓於水火,國家稅務體制蕩然無存。

試想,若我們不從現在就站出來告訴國家政府此一不公不平之處,那難道還要讓我們後代子孫一直生活於人權被迫害的環境中嗎?讓後代子孫世世代代繼續成為稅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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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時間 

摘要 

陳君課稅案調查報告

 2009/12/02  

台北縣板橋市民陳君因地價稅課徵處分爭議,向台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惟原處分機關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竟棄置訴願會之決定,仍依原處分課稅,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賀自強補徵地價稅調查報告

2009/09/16  

據賀自強君陳訴: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未依相關規定,逕將渠房屋用地由「自用住宅用地」判定為「非自用住宅用地」,並補徵自民國(下同)88 年至94年間地價稅差額,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向有關機關調得案關資料,復於98年8 月25 日約詢相關業務主管人員,業經調查竣事,茲臚列調查意見如文

吳伯華土地調查報告

2009/07/09  

據吳伯華君陳訴,渠坐落苗栗市苗栗段275地號等6 筆土地,經向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等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由土地占有人代繳其40 餘年來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詎仍未獲妥適處理一案。

全美昌調查意見

2009/06/03  

據張灶君陳訴: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渠所代表之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調查即將檢調單位「估列」函知查明之「工資表總額」,逕行以「匿報所得」核定補稅並處罰鍰;嗣又將該公司78 年度至82 年度已經調查核定之「所得稅」,改按「同業利潤標準」重行核定,並作補稅及處罰之依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楊盛行案調查報告

2009/04/24

據楊盛行君等陳訴: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與財政部國稅局台中分局原已就該縣溪湖鎮湖西段地號452、453 等2 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贈與,核發「免土地增值稅」及「免贈與稅」之證明在案,嗣又核定須補繳高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案經渠撤銷贈與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後,雖獲免徵土地增值稅,惟仍須繳納贈與稅,經循行政救濟程序,仍未獲平反,相關機關有無違失,認有深入暸解之必要乙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南投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案

2004/4/20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其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工程轉包案糾正案文

2004/04/21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其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財政部案

2003/6/17

案由為: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惟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售屋營業稅糾正案文

2002/10/17  

財政部及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救濟案,未詳實查明帳載情形,對納稅人主張之事項亦未查證,即作出決定,擅斷草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顯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

財政部及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救濟案,擅斷草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案

2002/10/15

乾鉅公司向財政部提起再訴願時,主張本案實際上為李森永、簡寬裕、張敏雄、張星秀、謝文宏等所合夥投資,售得款項並由各該出資人依比例分配,有各社區大樓股東名細表及淨利分配表為證。蓋共同出資經營共同合夥營利事業,應以彼等為課稅主體,若未經查明,率以乾鉅公司為課稅主體,將肇致真正有所得者無需課稅(實際利益歸享者),而無所得者(乾鉅公司之登記股東),卻需課稅之不公平現象,此關係課稅主體之正確及租稅課徵之公平,惟該部對納稅人主張之事證卻未再予調查,僅以再訴願人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而未採,擅斷草率,使再訴願制度形同虛設,功能蕩然無存,殊有未當。

稅捐裁罰案糾正案文

 2003/06/18  

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惟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高國贈與稅報告

 2002/06/04  

有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以下簡稱高雄市國稅局)於八十五年度查核宋瑞祥贈與稅案,涉有圖利他人等情事,經本院函請高雄市國稅局提供相關案卷資料及約詢該局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後,茲就本案相關事實彙整如文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六十六次會議 p.44

2002/07/26  

據林瑞山續訴:民國七十九年提供位於台南市仁愛之家土地,以土地承租權與北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房屋,並於八十三年底分得二十九戶。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曲解法令,違法課徵所得稅,而各級行政救濟單位亦未查明,即作出錯誤裁決,嚴重影響權益等情乙案。提請討論。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七次聯席會議 p.85

2003/10/09

李委員伸一、馬委員以工主動調查據荷達國際有限公司陳訴: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不當,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稅、罰鍰處分過當,影響合法公司之營運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九十三次會議 p.41

2003/11/19

據林燈燦續訴: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將幸林建設公司,支付之工程款一億九百八十一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報營業成本,而核課一千五百八十萬元稅款,涉有違反稅法等情乙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五次會議 p.49

2003/12/02  

財政部函復:林瑞山陳訴民國七十九年提供位於台南市仁愛之家土地,以土地承租權與北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房屋,並於八十三年底分得二十九戶。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曲解法令,違法課徵所得稅,而各級行政救濟單位亦未查明,即作出錯誤裁決,嚴重影響權益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決議:併案存查。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四十六次會議p.43

2003/12/02  

經濟部函復:據高國雄陳訴,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執意要求渠繳納瑞友公司之營業稅,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造成渠重大損害,大同分處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四十九次會議 p.52

2003/12/02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函復:據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桃幼稚園陳訴,受贈該縣埔里鎮埔里段梅子腳小段二七一之二四、二七一之二五地號土地興辦劉桃幼稚園,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詎南投縣稅捐稽徵處率予否准,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五十五次會議 p.40

2003/12/02  

據鄭幼續訴: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辦理渠出售南港區麗山段二小段四六一地號等八筆土地,補徵土地增值稅涉有違失,致使法院限制渠出境,損害渠權益等情乙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五十六次會議 p.57

2001/11/22  

郭委員石吉、李委員友吉自動調查: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對於八仙樂園違法溢徵娛樂稅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五十七次會議 p.47

2001/12/13  

郭委員石吉、柯委員明謀自動調查據謝村松陳訴: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就渠父謝萬來遺產稅認定案件,未詳查事證,裁定涉有違失,影響權益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五十七次會議
p.49

 2001/12/13  

伸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續訴:為不服基隆市稅捐稽徵處對該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二日陳情事項,迄今未圓滿解決之前,即連續四次派人送達補徵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房屋稅繳款書,涉有課稅資料不實等情乙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六十三次會議
p.48

2002/05/23  

行政院及新竹市政府函復:據陳祥柏等陳訴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涉嫌違法,要求其等補納七十六年至八十年間五度之地價稅案,經委託台灣省政府查復,新竹市政府相關單位處理本案涉有諸多疏失,有深入究明之必要乙案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十二次聯席會議p.61

2002/07/04  

古委員登美、廖委員健男自動調查﹁據陳樹根陳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梁進貴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未詳查事證,遽為無罪判決,致渠遭強制執行欠繳之八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另渠於八十七年間,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申請復查,惟該所未予處理,請主持公道乙案﹂報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六十六次會議p.47

2002/07/26  

被繼承人蘇振輝之遺產稅暨罰鍰事件,該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無視被繼承人部分遺產,已被提起侵權訴訟,聲請假扣押,無法處分遺產之事實,率予認定渠須以自有財產,負擔遭扣押部分遺產稅額及罰鍰,不待侵權訴訟確定,即移送強制執行,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八十次會議 p.52

2003/03/06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函復:據陳蔡錦花陳訴,其夫陳銘泉生前提供款項供其亡弟陳增湖之繼承人清償銀行借款,並約定返還,詎遭該局課徵贈與稅,案經行政法院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惟該局未遵判決意旨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退還稅款,嚴重影響渠等權益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八十二次會議 p.69

2003/04/17  

李委員友吉調查據王基旭陳訴: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辦理被繼承人王天鐘遺產稅繳納案,繼承人因無力繳納現金,乃申請課徵標的物分割抵繳,嗣因分割位置協調未成,進行行政救濟,詎該局於行政救濟程序中,仍就欠稅部分移送強制執行,並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且扣押繼承人賴以維持生計之存款等情乙案。

糾正案文
被糾正機關:財政部 p.45-50

2003/07/25  

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惟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會員第三屆第七十九次聯席會議p.85

2003/08/29  

據賴俊欽陳訴,渠父賴仁安於七十七年,將所有坐落士林區平等段二小段二筆農地,移轉登記予魏君;嗣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於八十八年選案查核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時,發現魏君非農民,需補徵土地增值稅,惟當時魏君持有北投區公所核發之自耕農證明書,依法應免徵土地增值稅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一百次會議p.24

2004/02/26  

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自動調查據孝蓉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女士等陳訴: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詳查早期營造業普遍有借牌營業之事實,工程施作及材料購買概可委由協力包商負責或由主承包商直接購買,卻逕以整體轉包認定並課以鉅額營業稅,歷審行政法院亦未詳予調查釐清,率予敗訴判決,疑均涉有違誤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提請 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一○一次會議
p.35

2004/03/23  

據金華股份有限公司續訴: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就該公司投資經營興農山莊渡假俱樂部,所收取之會員保證金,違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未能主持公道,損及權益,均有不當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三屆第九三次聯席會議p.61

2004/03/29  

苗栗縣政府函復:徐仲煌繼承遺產土地後,仍繼續經營農業,因而依財政部函釋,請求扣除該土地價額部分,免徵遺產稅,惟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援引財政部舊釋令駁回,案經提起行政訴訟亦受敗訴判決確定,陳請本院主持公道等情乙案之辦理情形。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一一七次聯席會議
p.97-99

2004/11/11  

據郭瑞昌續訴,渠祖父所有坐落台南市青草崙段一九○之二五地號土地,原屬農漁區,遭台南市政府編定為遊樂區用地,因未完成細部計畫,仍作農業使用,嗣因贈與移轉,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卻以系爭土地非屬農地為由,核課土地增值稅,未久,該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卻將系爭土地變回農業區,台南市政府遲未完成細部計畫,又反覆變更土地為農業區,致使民眾損失重大,主管機關處理過程有無違失案之切實檢討改進及審慎妥處乙案。提請 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一二○次會議 p.55-56

 2005/01/21  

本院前糾正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乙案之處理情形。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3屆第121次會議p.73

2005/01/26  

據王正昭、王清松續訴: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補徵渠等土地增值稅,惟依該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函示,系爭土地於移轉當時為「林」地目,承購人自無須具自耕能力且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第3屆第115次聯席會議 p.28-29

2005/04/15  

據馬美美女士陳訴,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捐贈土地予財團法人康寧醫院,作為建院基地,第一次撥交2,200餘坪土地並於86年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在案;第二次撥交9,600坪土地,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則以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稅規定等理由,核課土地增值稅。案經兩次訴願,臺北市政府均將原處分撤銷,請該處另為處分,惟該處拒不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涉有延宕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財政部對於監察院提案糾正胡永河遺產稅案
之處理說明 p.1-5

2005/05/13   

財政部函復本院前糾正行政院處理胡永河遺產稅案,違背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平等原則,並在稅捐法律秩序連續性之要求上,造成矛盾與不安定,致該部就相同性質之案件,處理兩歧,影響人民對租稅公平之信賴,顯有未當案查處情形。

監察院第3 屆工作回顧與展望人權保障業務p.26

2005/11/24  

地請李司司伸一、林司司時巡調查本院監察巡巡處移來,據羅傳進巡陳訴巡巡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渠巡兄弟3 人共有坐落巡南縣設化針小新營段1624 地彌巡土地之地價稅稅款徵收案,未依司先行通知繳所即移送司巡巡行司執行署巡南行司執行處執行,執行處未予查明即核發執行命令予渠往來之11 家行庫,嚴重影響權益,請查處巡情設案設

監察院95 年8 月大事記 p.39

2006/10/25  

據報載:生活困頓之雲林縣縣民許瓊云姊弟,其母親生前遭人冒名經營餐廳,欠下鉅額營業稅款,因不諳法令疏未辦理拋棄繼承,致遭移送行政執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許母之營業稅款核定及催繳,暨法務部嘉義行政執行處辦理本案,是否涉有疏失,宜深入調查究明。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
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4 屆
第1 次聯席會議 p.84

2008/11/25  

據前立法委員許舒博函據廖月女士續訴,因於82 年間將12 筆土地贈與其子李克成,並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准免徵贈與稅,嗣該局85 年間複勘結果,認為其中二筆土地未繼續農業經營使用, 故就全部免稅土地補徵贈與稅1,600 餘萬元,惟贈與行為業於88 年間,經地政機關撤銷土地之贈與登記,自無課稅標的及依據,相關機關有無違失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司法院函復,本院前糾正財政部
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
認定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
章罰鍰之執行,嚴重侵害人民權
益,核有違失案查處情形 p.28-32

2009/01/05  

潘劉秀蘭女士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買賣取得坐落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段二九四地號農地乙筆,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於八十七年十二月發現該土地非法變更使用,乃依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按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處
以二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以逾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訴願不予受理為由,駁回其訴願,潘劉秀蘭女士不服,復提起再訴願,經再訴願以相同理由駁回,潘劉秀蘭女士猶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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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補稅,急如星火烈;豪宅課稅,要等景氣翻

    12月15日各大新聞媒體批露,台北市稅捐處決定將對房屋建材分級,重訂房屋課稅標準,促使台北市豪宅將被加重課徵房屋稅。接受採訪的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課豪宅稅,從行政部門到立法部門,非短期內就可調整,同時也要等景氣好,所得增加才能談加稅。哀,豪宅主人有錢有勢,稅捐單位就懂得依法行事,對一般平民百姓,可也能如此公平對待?

    根據九月底自由時報報導,法務部王清峰部長指出,全台有420萬件補稅案,金額共四千四百億元。也就是說以全台2300萬人口為分母,平均每5個人就有一個欠稅;以我國總戶口數765萬戶為分母,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是欠稅戶。當聞及行政執行署署長林朝松已指示各地執行處,查大,也查小,對滯欠稅款者,設法催討欠稅,對拒不繳納、惡性重大對象,不排除聲請管收。哀,老百姓只要收到補稅單,不論有無逃漏稅,先繳一半稅金或提供擔保品,才能進行訴願。有些人連吃飯錢都沒,還得面對被管收的威嚇,這無異是逼著納稅人走向絕路。此事再度強化我國稅賦,75%是受薪階級痛苦承擔的殘酷事實。   說來諷刺,12月10馬總統、王部長才參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施行典禮,但行政部門實施狀況不如預期,加上缺乏專職機構如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侵害人權狀況總是歷歷在前。
 
國稅局以龐大資源與人力,對付赤手空拳平民百姓,永遠都會是贏家!可悲的是,無辜百姓只能眼睜睜的看稅務員,拿自己繳納的稅金當薪俸,假欠稅為名狠狠的被修理。請問李述德部長,420萬件補稅案的產生,你能確定國稅局承辦人沒有怠忽職守、違法開單侵犯人權的行為嗎? 請問馬總統,你看見人民為何會怒火中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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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冷血,人民的悲哀

 

金馬獎之後,獲得第46屆金馬獎最佳劇情片獎的電影「不能沒有你」是繼「海角七號」之後成為當前最紅的一部影片,其劇情引起社會上的熱烈討論與迴響,這部獲得四座金馬獎的影片,其榮耀的背後有著吾人深思與探討的議題。

 

首先,相較於故事本身,諸不知是台灣的驕傲還是台灣的悲哀。驕傲的是,在大陸電影強敵環伺之下,「不能沒有你」能夠獲得「年度台灣傑出電影」等四座金馬獎,把獎項留在台灣;另一方面,得獎光環的背後呈現出台灣的公務員冷血的寫照,所謂官僚欺人,甚至官僚殺人並不是只有在電影中才有,現實社會中就在上演。

 

最近新聞報導納稅人欠稅未繳遭受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自由的例子,行政執行官員的做法根本是侵犯人權,他表示人類的人權以生命權的價值最高,其次是自由權,政府限制出境不符合馬總統極力推動國內法不能牴觸「國際人權兩公約」的規定,行政執行處的官員在對人民限制出境自由的同時,是否「苦民所苦」,還是只會「依法行政」的冷血動物。

 

電影中真實故事發生至今六年多來,公務員以人為本的精神素養並沒有提昇多少,公務員最常舉著「依法行政」的大旗,行迫害人權的事實,政府首長要求所屬公務員必須觀看該影片,是一件好事,但我們關心公務員一時的感動是否能憾動冷血的官僚體系。公務員領的是國家的薪水,人民的血汗錢,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服務人民本是公務員的責任。

 

電影上映後,真實故事主角阮先生所處的生活環境依然困難重重,甚至有人擔心他是危險份子,這樣的故事背後才是大家應該來關心與正視,導演戴立忍於內政部座談時表示這部電影取之社會,力量能再回到社會,與社會有更多對話機會,希望馬總統能來看這部電影,實是內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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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後能否稅稅平安??

縣市長及議員選舉,選前各家候選人極盡所能利誘人民將手中神聖的一票投給自己,有的是以提高老人年金為政見,有是以提供免費課後輔導為誘因…,此刻卑微的老百姓頓時成為候選人眼中的大老板,然而選舉過後,候選人一旦當選之後,要如何兌現自己的政見支票呢??錢當然是從納稅義務人的口袋而來,此時稅務人員又會如何做呢??想想真是令老百姓感到恐懼不安啊!!

  馬總統曾提到國內的人權侵害案件中有70% 來自於公務單位,人民心中的期盼其實很單純,就是希望候選人一旦當選,能夠幫助人民改善生活而不是製造問題和恐慌。公務員本應依法行政,卻常因對法令有所誤解,或因有法不依等本位主義,而對人權造成傷害,以現今許多租稅法令,司法人員執法,政府立法方面來說,公務人員執法太過於輕率與官僚,違法、僭越職權、瀆職時有耳聞,如何提升執法品質,保障人權,是各級政府應該要亟需改善的方向。

   中國人權協會日前宣布明年度新增租稅人權調查。呼籲就從稅務人員濫開稅單罰單調查起,有個個案是這樣,民國95年他曾收到稅捐單位開單要求罰款五萬餘元,理由是公司成立之後未開出發票,然稅捐單位所指之公司早已於85年結束,當時即已依法辦理所有程序。沒料想到會在十年之後天外飛來一筆罰款!!稅捐單位大筆一揮不必負責,老百姓收到單子要自行舉證否則就要依限期繳款,逾期還要追加罰款。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濫開單的務人員高枕無憂,收到單子的老百姓卻要疲於奔命找出十年前的證據,舉證責任怎麼會是可憐的老百姓呢!!唉,試問百姓的人權何在??真是令人心寒啊!!


    我們期待租稅人權在全民及政府的重視之下,盡除違背常理與侵害人權的稅官,稅務人員不濫開單,納稅義務人省去疲於奔命和恐懼害怕的擔憂,能安心全心的拼經濟,依法納稅政府有充足的稅收足以實現政見,豈不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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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人權大步走  百姓日子才好過

2009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結果發表會於12月4日在臺大校友聯誼社舉行,其中公布明年將首度新增租稅人權調查,為台灣租稅人權的推動邁向新的里程碑,值得全民喝采。

或許大多數民眾對於「人權」二字並不陌生,但談到租稅人權則是一直為人所詬病。例如政府為了保全租稅而對欠稅人限制出境,恐有侵害人民遷徙自由的權利,再者稅務人員未依法行政或行政疏失而造成人權遭受侵害,例如所謂的「陳長文條款」、「林志玲條款」就是很好的例子,而這些只是冰山的一角,隱藏在冰山底下的不知有多少。

倘若稅務人員能夠謹慎行事,不輕率,認真的依法行事也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問題產生,萬一真的發生錯誤課稅,稅務人員也該主動撤銷,免得人民還要疲於奔命,造成民怨。

人民有依法納稅義務,但稅務人員也要依法行政,否則人權將受到嚴重侵害,更造成國家與社會資源的浪費。所以個人覺得租稅人權的推動,除了全民重視外,更重要的是公務部門的人員都需依法行事,提升執法品質與人權素養,那才是真正的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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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政府:只准官兵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據報導台中縣林姓農民的農地被當一般土地課地價稅,誤繳了十三年地價稅,他發現後申訴,裁定駁回,再申訴,訴願委員會開了三次才核准「還五年稅金」,他覺得太不公平,痛批這是「強盜政府」。看到貴報報導陳長文房屋稅被誤課十五年,政府原只同意退五年稅款,經爭取後,拿回十五年稅金,稅捐稽徵法也因此修法。燃起一線生機的林姓農民再度申訴,至今仍無下文。


原本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即明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既然是錯誤的稅單,不是納稅人的錯,為何原處分機關不肯認錯?陳長文律師事件發生後,財政部大費周章修了個「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修正案」,明定如果因為政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是計算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可以全額退稅,不受原本退稅最長五年的限制。法條是修了,但在林姓農民身上卻不見依法行政的蹤影?!就算人民在花錢費時提行政救濟,走行政訴訟,奔波於行政機關、行政法院之間,最終常常是連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如財產權,照樣被踐踏得體無完膚,權益就這麼活生生被政府剥奪了。


從陳長文大律師到林姓農民案例,財政部寧可提案修法也不願依法行政,可見號稱小憲法的行政程序法根本不在財政稅捐稽徵部門的眼裡,而消耗民脂民膏修法案後,令人不禁質疑,究竟是保障人民權益?或是助長官僚怕負責的惡習?百姓只能無力的怨嘆:咱們政府只准官兵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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